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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商在兴化遭连环官司"续:谁炮制了"劳动监察建议书"乌龙

来源:“江苏舆情观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0-12-09 17:11:00
今年8月20日,“江苏舆情观察”公众号刊发新闻调查稿件《投资商在兴化遭连环官司:不欠工程款却被查封财产,拆自家工棚又遭邢诉》。近日记者对这起连环官司追踪调查时发现,兴化市劳动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在欠薪真相没有调查出来之前,居然就向法院书面建议划扣其他公司的钱款发给民工,致使该公司遭受损失。然而事后事实证明,该公司和民工欠薪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今年8月20日,“江苏舆情观察”公众号刊发新闻调查稿件《投资商在兴化遭连环官司:不欠工程款却被查封财产,拆自家工棚又遭邢诉》。近日记者对这起连环官司追踪调查时发现,兴化市劳动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在欠薪真相没有调查出来之前,居然就向法院书面建议划扣其他公司的钱款发给民工,致使该公司遭受损失。然而事后事实证明,该公司和民工欠薪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依据劳动监察建议书划扣了公司款项,劳动监察大队却称没出具该《建议书》

  江苏华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穗)在兴化市投资开发项目,承建方是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岛)。工程由千岛垫资施工,华穗按时间节点支付工程款。

  2017年11月,千岛以华穗欠工程款5073万元为由,向兴化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华穗的资产。法院查封后,华穗失去了经营能力。2018年1月25日,千岛又向法院上书,称因华穗欠工程款,导致千岛无法向民工结算工资,遂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华穗的资产发给民工。随后,法院又收到一份兴化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建议书》,该《建议书》称:“据了解,华穗拖欠工程款”,建议法院先予执行华穗公司的银行存款和在住建局的工程监管资金。

  法院根据《建议书》作出裁定,划扣了华穗565万元。这笔钱最终到了千岛账上。

  2020年8月24日,记者在兴化市劳动监察大队采访时任大队长陈金礼时,他则否认大队曾向法院出具过《建议书》:“这样的重大劳资纠纷,我们做出任何决定都要报上级领导同意才实施。我可以负责地讲,我们发出的每一份监察建议,都有正本副本加盖骑缝章,都是有据可查的。法院说我们发出的这份书面建议,我们这里肯定没有。”

  9月7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记者反馈的情况后,兴化市人民法院提供了一份《建议书》影印件。内容是劳动监察大队向兴化市人民法院建议先予执行华穗存款和工程监管资金。《建议书》落款是兴化市劳动监察大队。记者注意到,该公章比较模糊,看不出劳动监察大队的字样。

  记者将这份影印件传给了陈金礼后,9月8日,该大队表示,这份影印件存在不少格式问题,并非出自劳动监察大队。

  陈金礼安排相关科室负责人向记者详细解析了这些疑点所在。他表示,大队出具公文始终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格式执行,而法院提供的这份影印件里,数处格式都违反了规定。他举例说,“《建议书》落款有‘建议人’三个字,而劳动监察大队从来不会这样落款;公章也不对,大队出具建议文本所用的公章只有‘兴化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字样,而不是《建议书》里公章的字样。”

  “180度”大转弯:劳动监察大队又承认出具了《建议书》,但没按规定要求操作

  按照大队的解释,《建议书》并非大队出具。那么,这份《建议书》究竟出自谁手,法院又是如何获得该《建议书》的?

  9月9日,泰州市中级法院联系记者,称兴化法院高度重视此事,联系了陈金礼大队长,而陈大队长并未向法院否认这份建议书的真实性。11日中午,陈金礼致电记者,称自己上午去法院看了《建议书》原件,确定这份《建议书》是大队发出的。“由于当时比较匆忙,所以这份《建议书》没有用正副本形式制作,没有留存,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操作。”

  早在8月24日,陈金礼就向记者表述过,当初调查时,并未找到华穗方的人,调查结果主要来源于千岛方的表达。既然如此,兴华劳动监察大队做出划扣建议的依据是什么?

  记者三赴兴化,终于在11月16日又见到了陈金礼。他详细讲述了当年处理这个案子的经过:“当时民工们到市政府上访要工钱,于是大队找千岛公司了解情况,千岛称因没拿到华穗工程款导致欠民工工资。大队问千岛法人顾竹春凭什么说华穗欠工程款。顾竹春回答说‘你不信你去问华穗好了’。大队随后去了华穗项目部,临近过年,项目部已经放假没人了。”

  记者追问,既然项目部没有人,但是此案正在打官司,法院有华穗法人的联系方式,顾竹春也有,大队为什么不进一步探寻真相?

  陈金礼称,自己又去找过顾竹春要,但他电话不接,人也躲起来了,两边找不到人,所以没法查。“后来了解到双方正在打官司,诉讼中无法解决问题。当时千岛向大队提供了华穗工程监管资金的信息,但这笔资金只有法院可以动用。于是大队又找法院协调,法院说只要大队能出个东西过来,法院才好划扣这笔钱。是民一庭的一位女庭长说的。”

  法律界人士认为,劳动监察大队整个办案过程存在诸多疑点

  记者了解到,大队向法院出具《建议书》的日期是2018年2月8日,那天是腊月二十三,距离过年还有一周时间。据华穗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和领导表示,项目部每天都有人在,员工放假日期是春节前的两天,他们从来没有见过劳动监察大队的人来项目部了解情况。而华穗法人姚华珍告诉记者,当时突然收到银行信息,钱被划走了,她找到大队去交涉,大队长则表示自己也不知情。

  陈队表示,因为年关上访事件很急,特事特办,考虑到社会稳定,然后大队就出了《建议书》。款到大队后,又转账到千岛账户。第二天派人到千岛公司项目地点,按名册发放工资。当时千岛把钱取出来,发的现金。“我们把问题解决了,难道有错吗?”

  但两年后法院的判决证明,民工上访的时候,华穗并不欠千岛工程款。就大队对此案的整个办理过程,法律界人士认为存在不少有待商榷之处。“具体表现在这五个方面,第一,千岛法人是发工资的主体,调查前不仅没有控制,还让他有机会躲了起来,如果当时查出千岛所言不实,那民工工资谁来发?第二,千岛法人躲起来后,如何又向大队提供了华穗的工程监管资金信息,以及专款最后去了何处,迄今为止没有见到有力的证据。第三,处理这样的重大劳资纠纷,调查却一反常规,就算华穗真的放假了,兴化市为何没有启动联动调查机制?第四,最关键的是,大队以“据了解”来认定事实,法律依据何在?而法院以此为依据裁定划扣资金,也应当给出一个合法的解释。”

  记者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作者: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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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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