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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一厂房拆除致租户受损 律师:租户可照价索赔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陈斌  2020-09-18 15:36:00
租期未到,由于房主欠债,租赁的厂房被法院拍卖。然而在没有接到任何行政执法机关通知的前提下,租户江先生的厂房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

  租期未到,由于房主欠债,租赁的厂房被法院拍卖。然而在没有接到任何行政执法机关通知的前提下,租户江先生的厂房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大量的机械设备、原材料等被盖在废墟里,损失巨大。江先生找到厂房的竞买人理论,对方表示,自己取得了厂房的所有权,拆除自己的房子没有问题,如果有异议,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法律人士认为,房产拍卖后,租赁协议仍然有效,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拆房屋,侵犯了租户的权益,拆除方须对租户损失进行赔偿。

  房东欠债过多,房客租赁的厂房被查封拍卖

  2010年7月21日,淮安市民江先生以每年6万元的租金,租赁了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10号的一处房屋,总建筑面积1600多平方,租期10年。经过一番改造,江先生在此成立了新航皮业有限公司,专门从事皮装加工、外贸生意。

  厂房未拆前的情景

  江先生说,由于房东欠债过多,机场路10号的房地产被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查封,2018年9月,机场路10号房地产出现在司法拍卖网上,竞价标的调查情况表上注明,房屋后面场地为服装加工,租期至2020年7月21日,门面房至2020年1月30日,而且注明场地需要清场。2018年10月27日,这处房地产被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以580多万的价格竞卖成功。

司法拍卖信息截图

  1600米厂房一夜之间被拆,市民废墟中“寻宝”

  江先生表示,机场路10号房屋被拍卖后,他并没有太在意,毕竟拍卖时已经注明了租期未到,也没有相关部门或单位来让他搬离。然而,到了2019年10月份,房屋所在地钵池街道机场社区居委会和淮安开发控股公司相关人员找到他们,核实房屋租赁情况,并于10月11日下午,向他们出具一份没有公章的通知,让他们当天下午6点前腾空房屋。

  上百台机器设备,需要重新找地方安置,很难在短时间内搬离。江先生认为,如果他们拒不搬离,竞买人控股公司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根据相关程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清场,他们也无话可说,但是事情在10月15日夜里发生变化。

  据江先生介绍,15日夜里11点左右,来了很多人,一夜之间将厂房夷为平地。“还是17日,厂里工人回来值班,我们才知道厂房被拆”,江先生告诉记者,当他们从家中赶到厂房时,被眼前的场景惊呆:上百台机器设备、办公室的保险箱、都不见踪影,现场仍有老百姓在废墟中哄抢压在下面的皮装等,他们试图在废墟中寻找账本,但路过的人告诉他们“已被哄抢两天,能拿走的都拿走了”。

当地市民在废墟中“寻宝”

  在江先生提供的照片中,记者注意到,有市民在废墟中拿着成品皮衣或整张皮草准备离开,有些整捆的原材料都被他们从废墟中找出,还有人在捡拾废墟中的钢筋。10月21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街道、机场社区等相关人员将拆过的废墟强行清理。

江先生等人在废墟中找到的原料

  机场社区:受房屋产权人委托,拆除房屋

  厂房被拆后,江先生等人找到了钵池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拆迁的潘主任解释,由于当地苏州河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需要,机场路10号的房屋影响工程进展,机场社区于是组织人员拆除了房屋。

  机场社区书记马拥军告诉记者,房屋的确是社区组织人员拆的,但他们有这处房屋的产权人淮安开发控股公司的委托。“这处房产是控股公司买下了的,就属于控股公司的了,委托我们把房子拆掉,无可厚非”。马书记表示,他们只负责拆房子,具体其他的事情,可以找开发控股公司了解。

  淮安开发控股公司:拆除自己的房产,没有问题

  9月上旬,记者来到淮安开发控股公司,找到了负责处理此事的袁经理。袁经理解释,机场路10号的房地产是他们竞拍到的,怎么处置由开发公司说了算,他之前并不知道这处房产还有租赁关系 。“因为环境整治需要,我们委托当地街道和社区把房子拆掉了,之前江先生他们没有拿出来租赁协议”。袁经理表示,后期公司和社区一起跟江先生等人进行了沟通,商量补偿事宜,但对方要价太高,没有谈拢,下一步公司将继续和社区一道,再跟江先生他们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走司法途径解决。

  据了解,房子被拆后,江先生也第一时间报了警,当地警方以财物被损毁案进行审查,最后认定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目前已经将案件移送给了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委。

  法律界人士:开发控股公司侵权,承租人有权要求赔偿

  自己的房屋是否可以说拆就拆?租户问题是否需要解决?拆迁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旭辉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它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本案中承租人江某与原房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先,且签订合同时房屋并没有法院查封,因此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江某与原房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拍卖后的新房主淮安开发控股公司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如涉案租赁房屋涉及政府拆迁,则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房屋进行拆除,机场社区居委会无权直接强行拆除;如涉案房屋不涉及拆迁,系淮安开发控股公司对房屋自行拆除,其作为房屋所有人,应与承租人江某就相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其在未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屋,属于侵权行为,故相关侵权人应对承租人江某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江先生所受的财产损失,究竟能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涉嫌违法拆迁的行为人,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我们也希望淮安市相关部门能调查清楚,对此政风热线将继续关注。

  新华日报·政风热线记者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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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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