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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两人批发出130余万元假牛肉,被公益索赔1300多万

来源:扬子晚报网  作者:  2021-05-13 10:28:00
马某与成某要承担1300余万公益赔偿,其余9人也要根据进货额的10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12日下午,淮安市中院开庭审理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马某与成某在一年多时间里,因为将使用添加剂后的猪肉冒充牛肉对外销售了130余万,公益诉讼起诉人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将马某与成某等11人起诉至淮安市中院,要求马某与成某两人承担销售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1300余万,法庭将择日宣判淮安首例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扬子晚报网5月12日讯(通讯员 赵大为 童田甜 记者 朱鼎兆)马某与成某要承担1300余万公益赔偿,其余9人也要根据进货额的10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12日下午,淮安市中院开庭审理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马某与成某在一年多时间里,因为将使用添加剂后的猪肉冒充牛肉对外销售了130余万,公益诉讼起诉人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将马某与成某等11人起诉至淮安市中院,要求马某与成某两人承担销售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1300余万,法庭将择日宣判淮安首例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人出庭诉讼。赵大为 摄

  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马某与成某经营牛肉批发生意期间,获取制作假牛肉的方法后,便在自己经营的小作坊中使用冷冻精瘦猪肉为原料,通过解冻、腌制、烧煮等工序,使用“亚硝酸钠”浸泡、添加标记为“胭脂红”、“B牛肉味骨髓浸膏”等多种材料加工成假半成品,并以牛肉的名义对外销售到淮安市清江浦区、洪泽区、涟水县等地。

  马某与成某(两穿防护服者)将面临1300余万赔偿。 赵大为 摄

  后经检测,马某与成某加工的半成品实质是猪肉,并非牛肉,且经检测,亚硝酸盐含量为201mg/kg,该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张某、陆某等9人作为卤菜店、牛羊肉制品摊贩经营者在未审查马某、成某经营的作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小作坊登记许可证,也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将他们从马某处购买的猪肉半成品,以牛肉半成品或经再次加工后的卤牛肉,对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金额不等,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淮安市检察院遂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将马某、成某等11位人起诉至淮安市中院,要求11位人就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行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以各自的销售额(马某、成某)或进货额(其余9人)的10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该案将择日宣判。 赵大为 摄

  据该案承办法官邹艳萍介绍,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健康生活息息相关。长期以来,对于买到不安全食品,消费者主要通过单独起诉方式获得惩罚性赔偿金,但是因为信息不对等、取证难、损害后果难以及时显现且消费价格不高,导致消费者诉讼意愿较低,难以追究此类不法经营行为的民事责任。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专门设置了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这一特别程序,让有关组织和机关作为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代表,向不法经营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这样,不仅减轻消费者的维权负担,还能提高违法成本,以达到减少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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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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