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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一车主诉交通局被驳回 无证经营网约车被罚

来源:南通网  作者:  2021-03-09 11:11:00
因未取得经营许可,违法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服务,海门车主黄某被罚款1万元,其不服,事后将交通运输部门告上法庭。3月5日,市中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黄某的诉求,维持对其罚款的决定。

  本网讯 因未取得经营许可,违法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服务,海门车主黄某被罚款1万元,其不服,事后将交通运输部门告上法庭。3月5日,市中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黄某的诉求,维持对其罚款的决定。

  去年1月13日,黄某从滴滴平台上接单载送乘客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黄某既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所驾驶车辆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注册后至查获时,黄某已接单242次,获利2400余元。

  海门区交通局对黄某作出处罚决定后,其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海门区政府维持该处罚决定。黄某仍不服,将区交通局与区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撤销此前的处罚决定与复议决定,由区交通局赔偿误工费、邮寄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000余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黄某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认为,海门区交通局作为当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黄某的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软件数据记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黄某对自身的违法事实也予以认可,认定事实清楚。海门区交通局根据黄某首次被查获、积极配合调查、经营数额较少等情况,酌情在法定最低量罚幅度对黄某予以处罚,量罚合法适当。经依法取证、处罚前告知等法定程序,区交通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综上,南通中院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王博然 古林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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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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