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近30亩名贵苗木遭暴力破坏 街道回复却与合同不符
中国江苏网讯 近日,常州市金坛区的魏先生向政风热线栏目反映,在没有收到任何文件的情况下,他家近30亩名贵苗木遭到暴力破坏,直接损失约600万。魏先生已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当地村委会和街道却称是因为公司不交租金导致村民维权所致。
30亩名贵苗木遭破坏 抢救补植却被阻拦
6月3日,记者在位于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的苗圃园内看到,工人正在抢救补植此前被破坏的苗木。长度近200米的土地上摆满了被挖出的苗木,多数已经枯萎。魏先生告诉记者,这片被破坏的苗木大概有2000余棵,损失近600万。
据了解,被破坏的苗木隶属于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苗圃种植园,种植园总面积约130余亩。魏先生告诉记者,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自2009年起通过土地流转承包尧塘街道红旗村的土地用于苗圃种植经营,流转期限为19年,并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魏先生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每年足额将土地租金汇入红旗村委指定账户。
魏先生称,2015年11月,红旗村委会提出需要征用该公司苗圃园内近30亩土地用于地方道路建设,他表示配合。双方在此前土地流转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并要求村委会出具相关征地及规划文件和手续,“我们至今没有收到任何手续”。
苗木遭破坏现场。图/受访者供图
5月20日上午,该公司近30亩名贵树木遭到挖掘,“都是专业机械和50多名专业的挖树工人”。苗圃园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10报警,并于当天下午两点携带资料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苗圃园现场工人想要对被破坏的苗木进行抢救性补植,却遭到阻挠。”魏先生说。
此事发生后,苗圃园工作人员也多次找村委会协商此事。魏先生告诉记者,红旗村委曹书记说是因为该公司没有交租金,老百姓有意见。是由于村民拿不到“青苗费”,才将苗圃园的苗木挖出的。
“移树不是搬砖啊!这些树都是2009年种的,十几年了,我们和树都是有感情的。”在场的工作人员感慨。
村委书记让记者去派出所和街道,拒绝接受采访
在记者前期采访中,就此问题,红旗村村委会曹书记和尧塘街道党委书记杨健均表示,从2016年开始,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就没有继续支付田租金,发生此事是因为老百姓拿不到租金。曹书记还特意强调,“前面不知道此事,(苗木)遭到破坏后才知道此事的。”
6月3日下午,记者来到红旗村村委会时,无人办公,只有一位门卫大爷,“村委会所有人都下去拆迁了。”门卫大爷说。
在记者表明来意后,门卫大爷给曹书记打了电话,“说让你们去派出所。”在记者多次要求下,门卫再次拨打了曹书记电话,“说让你们直接去街道。”当记者表示想通过电话询问相关情况时,曹书记便匆忙挂断电话,拒绝接受采访。
街道:公司未按合同支付租金,为老板和村民间矛盾
为了了解事情具体情况,记者来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办事处。
“(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用时间到期了,他不付租金,老百姓就来找村委会。”杨健的回复和此前记者采访时的回答一样。
尧塘街道办事处宣传委员余云芳告诉记者,据她了解,关于金世纪公司苗木被破话的事情街道还在做进一步调查,“它就是老板和村民之间的矛盾。”
街道的说法遭到了魏先生的反驳。魏先生说,公司租地的租金是每年足额打给村委会指定账户,村民租金是由村委会直接发给村民的,村民和该公司并没有直接接触。
对于苗木补偿标准,余云芳说,补偿是按照评估公司评估结果,给公司一定的移苗费。余云芳也同样表示,“2015年之后,该公司没有继续付给老百姓租地费用。虽然合同存在,事实上该公司已经不履行义务了。”
杨健和余云芳对于“15年之后公司不再继续按照合同付租金”的说法,却与记者看到的合同内容不符。
公司均按合同执行 街道:没看到过合同
除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红旗村委会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外,记者发现,2015年12月10日,因该苗圃园内近30亩土地被征用,双方又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中明确提到,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用的前巷村民小组和福堂西村民小组部分地块,因建设云湖路而被依法征用。自2015年11月18日起,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不再支付被征用地块暂估亩数的承包金。
据魏先生给记者提供的2009年以来的租金付收款单显示,从2009年11月份至2015年11月,一共137.86亩的田租金,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均付出。出示的2015年至2019年的村委收款单据中(上一年年底支付下一年的田租金),也是按照合同没有再支付被征用地块暂估亩数的承包金。
既然合同中有明确规定,魏先生也一直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村委会曹书记和尧塘街道党委书记杨健以及街道宣传委员余云芳又何出此言呢?对此,余云芳解释道,“这个三方合同我也没有看到过,只是听村委会反映了一下,详细情况我也不太清楚。”
此外,补充协议中关于补偿问题也有明确说明,该被征用地块的征用补偿办法按原合同相关条款执行。补偿款尚未支付给丙方前,地块上的所有物品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均为丙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或破坏。因此,如果是村民以要土地租金的名义把苗木挖掉,村委有责任协调村民和公司的矛盾。另外,到底是不是因为村民没有拿到租金而破坏苗木,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针对此事,政风热线将继续关注。
新华日报·政风热线记者 蒋浩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