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风热线 > 要闻E览 > 问政畅政 > 正文

江苏:这三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登记

来源: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  作者:  2021-10-21 14:22:00
10月20日,记者从江苏省民政厅获悉,为做好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有关工作,江苏省民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10月20日,记者从江苏省民政厅获悉,为做好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有关工作,江苏省民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严格登记审查】

  《通知》明确,各地民政部门不再登记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及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也应坚持双重管理,区分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

  要正确把握关于从严审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精神,根据省有关部门关于做好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配合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稳妥推进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在登记时明确前置审批机关同时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实行同级审批、同级登记。

  此外,《通知》要求加强对举办者资格的审查,在可行性报告中要求详细介绍举办者的具体情况,对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要求,对举办者的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对举办者是企业的,可联合有关部门审查其资产负债情况、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等情况。可行性报告应由所有举办者签字盖章。要厘清债权债务关系,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不承接原营利性机构主体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履行告知义务 合理引导预期】

  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向举办者、出资人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与教育部门相互配合,要求举办者签收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填写捐资承诺书,尽到告知义务,合理引导登记预期。

  对于在《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印发前,已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按要求向举办者、出资人以及主要负责人重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非营利属性,采取适当措施,要求其补充签署事先告知书和捐资承诺书,推动其对照有关要求,及时修改章程,加强自身管理。

  【加强监督管理 强化风险防控】

  各地要根据《通知》的要求,厘清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主动配合教育等部门,加强联动协调,在校外培训机构成立登记、章程核准、检查评估等工作中,进一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要与教育等部门共同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批情况的摸底排查,对未经审批的责令停止活动,对违规运作、拒不整改的及时予以查处。要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抽查审计、信息公开、信用管理和执法监察,严格杜绝校外培训机构出现超范围开展学科类培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混乱、侵占私分法人财产等情形,有效防控各级民政部门履责风险。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王敏报道)

  

标签:

责任编辑:王男

版权和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凡来源为"新华传媒智库、江苏舆情观察、民声汇、政风热线"的稿件,均为新华报业传媒智库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华传媒智库、江苏舆情观察、民声汇、政风热线"。

免责声明:本站转载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新华传媒智库及其子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者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