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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4万余优抚对象待遇提标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  2020-10-20 10:01:00
日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该项政策将惠及44000余人。

  本报讯(徐报融媒记者 肖慧)日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该项政策将惠及44000余人。

  通知规定,在职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定期抚恤金执行国家标准。在乡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统一按照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苏北五市取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城市标准)为参照基数,再按一定比例测算,以“测算标准”和国家标准之间的数值高者为新的标准,如抚恤优待对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应当享受其中的最高标准。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5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达到2555元每月,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达到2450元每月,解放后在乡复员军人达到2385元每月。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全市统一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分别按照14%、13%的比例确定,如低于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调整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为10662元每人,参战、参试退役军队退役人员为11482元每人。

  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发50元,新标准为每人每月610元;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计发,其中铜山区、贾汪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执行徐州市测算标准,为18125元每人。

  下岗残疾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遗属(配偶)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执行其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徐州低保标准是650元每月。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外,其他各项抚恤补助全市执行统一标准。

  “三属”、在乡复员军人、下岗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遗属(配偶)生活补助费和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类别人员抚恤补助标准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补差费用将一并发放到优抚对象银行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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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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