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服从调岗,单位将其开除,员工要求得到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并起诉到法院,但最终没有获得支持,这是怎么回事?记者就此进行了了解。
员工不服从调岗被开除
起诉要求“经济补偿金”
李琳(化名)原本是无锡大华公司(化名)的员工,在生产线上从事操作工工作。2020年始,大华公司订单量减少,生产线上的工人数量出现了富余,于是公司决定将包括李琳在内的三名员工调岗,转到硫化工序岗位。
为此,公司领导特意找到李琳,告诉她,这只是个暂时性的调整,调整岗位后工资也会增加,希望他们能够服从安排。可李琳坚决拒接,直接回复:“我不想去,那边有毒的,说啥我都不会去的。”这之后,李琳仍然态度坚决,不参加调岗体检,不到新的岗位工作。
对此,公司作旷工处理,并向李琳发出《员工违规警告书》,告知她因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交办的工作任务记过一次并罚款200元,如果在一年内受到2次记过处分,将被立即解雇而不获任何补偿。接着,公司多次向李琳发送《限时上班通知》,告知李琳未到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属于旷工,旷工达到相应天数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李琳在规定期限前到岗。
但对于公司的通知,李琳一概不理,并拒绝到岗上班。按照章程规定,公司向李琳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认为李琳拒绝调岗安排、无故旷工,已违反《员工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解除与李琳的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该解除合同通知经公司工会盖章确认。
李琳对公司的解除决定不服,她认为大华公司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前提下,就将其岗位调整至有毒有害的硫化岗位,自己无法忍受,所以拒绝。但公司却发函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这是违法的,要求公司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调岗程序合规、合理
法院未支持诉求
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案件承办法官称,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大华公司可依法变动李琳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经过调查,大华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人员资历情况等决定包括李琳在内的3名员工岗位调整至硫化工序,并非歧视性的调整。
同时,调查了解到,李琳调整前后的岗位都有职业病风险,公司也安排有相应的健康体检和安全防护。另外,公司在到岗前还明确告知,此次调整是临时性的。综合以上情况,应当认定大华公司关于李琳此次工作岗位的调整有相应依据,不存在违反诚信的情况。另外,如果李琳经体检或者到岗后发现存在不适合新岗位的情形,也可再次提出交涉沟通或申请调整,而不应在接到调整通知后采取简单的对抗不合作的方式。
李琳在接到体检及调整通知后,既不参加体检,也不到新岗位报到,大华公司以旷工处理并无不当,李琳经多次劝说无效,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大华公司有权依照公司制定的《员工处罚条例》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庭驳回了李琳的诉讼请求。
“用工自主权”行使有条件
“劳动选择权”也不能任性
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有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具体业务内容以及人员管理安排进行调整的经营及用工自主权,在遵守诚信原则和不损害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情况下,法律对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应予保护。
但用人单位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作为管理者,法律赋予了其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在行使该权利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员工不服从正当管理的情形,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是在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要经过民主程序,并公示或告知员工。否则一旦产生纠纷,用人单位可能会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官同时提醒,作为劳动者,享有是否劳动、选择劳动内容的权利,但不能任意、擅自扩大权利行使的范围,对于用人单位符合规定、正当合理工作应当配合,切不可随心所欲不服从安排,否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