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苏省网络市场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 3月1日,省市场监管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2021年江苏省网络市场十大典型案例。主要来自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南京海关等七个部门,涉及侵权盗版、网络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等多个领域,涵盖假冒伪劣、刷单炒信、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多种违法行为,体现了网络市场监管成员单位各职能部门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网络市场环境的坚定决心,展现了各部门在互联网领域全面履行职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
附:
案例1:某信用服务机构网络违规销售信用评级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苏州市发展改革委收到相关企业在某平台公开售卖企业信用报告和证书的问题线索后,立即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展开调查,并对两家企业进行了约谈。调查结果表明,某信用服务有限公司、某国际征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某平台公开售卖AAA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未经客观公正信用评价直接出具信用报告,出具的诚信等级报告自称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信用中国”网站备案,存在误导消费者问题。苏州市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吴江区发展改革委、苏州工业园区经发委以及吴江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对上述两家公司进行了查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公开通报处理结果:一是在“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中撤除两家公司已申报的信息;二是责令两家公司立即下架相关产品、关闭相关网店,做好整改工作。
典型意义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近年来,通过网络途径售卖声称已在相关权威机构备案的信用评级报告的行为屡有发生,破坏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本案中两家公司未经客观公正信用评价直接出具信用报告,并声称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信用中国”网站备案,既扰乱了信用服务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案情虽不复杂,但通过查处此类案件,能够规范信用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和企业使用合法信用报告的途径,打击弄虚作假、误导消费者等问题,对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秩序有着典型意义。
案例2:杨某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工作发现,有不法分子在暗网和TG中出售远程控制及技术渗透服务,声称可以通过技术渗透和远程木马植入等手段获取各类全国电商电销数据。吴中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在深度研判及扩线分析明确嫌疑人身份后,专案组奔赴河南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甘某某抓获。经查,甘某某自同年9月起搭识某平台店铺的商家,在商家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暗网发布求购电销数据广告。后搭识并指使技术人员杨某某通过木马程序控制某平台电商后台管理权限,并租赁服务器接入某平台管理后台同步接口,从而获取到不断更新中的商家电销数据。甘某某对后台二十余万条数据进行批量复制下载,并以1.5元的单条价格进行贩卖牟利。截至目前,犯罪嫌疑人甘某某、杨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木马程序实施远程控制并获取电商后台权限的行为,能够绕开商家系统安全检测,隐蔽性强、危害性大。此类为侵公、诈骗、敲诈、盗窃提供黑客技术的非法行为,是公安机关打击提供技术源头类网络黑灰产犯罪的重点方向。甘某某出售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均为电商后台的第一手源头数据,极易流入到境外诈骗团伙被用于实施刷单、退款诈骗等下游违法犯罪活动。该案侦查期间,苏州公安网安部门始终以全链条打击为最终目标,坚持情报导侦,开展多维巡查,不断深挖扩线,有效斩断了这条集制马、种马、买卖数据、诈骗等一系列相关犯罪活动为一体的犯罪产业链。
案例3: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工作发现,上海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员工涉嫌非法购买并使用他人身份信息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苏州公安网安部门从数据分析与技术侦查两方面入手,历时3个月,扩线发现一个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虚假报关逃税避税的犯罪团伙。5月21日,专案组在苏州、上海、成都三地同时收网,成功抓获赖某等全部6名犯罪嫌疑人,查获作案手机13部,作案电脑11台,公民个人信息30余万条,并将涉嫌偷税的犯罪线索移交海关缉私部门。8月,福建泉州海关缉私局成功将该进行走私、偷逃税款的公司依法查处,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截至目前,赖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移送审查起诉,另有1人被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嫌疑人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虚假的报关操作,以偷逃应缴税款,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苏州公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线索为切入点,协助海关缉私部门捣毁了该走私、偷税犯罪团伙,对从事类似产业的不法分子起到了极大震慑作用。本案的信息源头是一开设招工中介的人员,其利用工作便利获取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并出售,此类行业内部人员泄露个人信息的监守自盗行为性质极为恶劣,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苏州公安网安部门在重拳出击惩治侵犯公民信息犯罪的同时,也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开启了与海关协同办案新模式,预警防范并精准打击逃税行为,案件意义影响重大。
案例4:某网络科技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苏州张家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某网站上有大量大话游戏私服广告,并提供开设大话西游私服的收费服务。张家港市立即成立由文化执法、公安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经查,自2019年1月以来,以林某为主的涉案犯罪团伙,成立网络公司,未经《大话西游》著作权人许可,招募代理借助网站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玫瑰西游”、“疯子大话”等三十余个不同名称的《大话西游》私服牟利,非法运营金额逾千万元。专案组对涉案的福州公司、广告推广、代理等人员实施抓捕,共抓捕犯罪嫌疑人52人。2021年6月29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判,共判决27人,其中26人被判决犯侵犯著作权罪,1人被判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典型意义
通过搭建私服游戏非法获利的行为,对游戏权利人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侵犯了游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私服游戏未接入实名认证与防沉迷系统,极易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伤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该案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强。案件的成功破获和审结,是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有效衔接的成功范例,彰显了全力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决心,有力保护了知识产权,净化了文化市场环境。
案例5:某加油APP消费欺诈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全国扫黑除恶平台移送的举报材料,反映一款主打加油卡充值业务的APP“加油无忧”平台暴雷跑路,其开发公司苏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既不履行充值承诺,也拒不退还消费者充值款项,涉嫌消费欺诈。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7月,通过开发名为“加油无忧”的APP油卡充值平台,在安卓和IOS平台发布,吸引消费者下载APP,用户注册后可以绑定加油卡并充值,当事人每月按比例返还相应金额到用户绑定油卡中。2020年5月19日,当事人发布“公司清退公告”,以疫情原因导致平台无法经营为由拒绝按照约定履行充值义务,并自称会将剩余充值金额按月份返还用户。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返还了2020年6月一个月份之后再未进行返还。
当事人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提供商品,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2021年4月,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06075.5元,罚款3530377.5元,合计罚没423.645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本案例类似的互联网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较为常见,根据查询相关公告,中石油和中石化等石化公司从未与非官方公司签订过任何折扣代充值或加盟协议,故此类企业均属于随时会暴雷跑路的“定时炸弹”。广大消费者碰到类似企业暴雷之后,往往投诉无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成功办理本案,成为全国范围内第一起处罚移动互联网企业加油卡充值业务的案件。处罚结果也为广大消费者弥补了维权取证方面的劣势,消费者可以依据本案的处罚决定书,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6: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刷单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发现苏州高新区某代运营公司为提升代运营客户满意度,拓展代运营业务,帮助其运营的网店店铺提高在电商平台内的流量、交易量等数据,涉嫌在运营过程中帮助网店经营者进行刷单炒信。经查,当事人自 2018年起帮助网店经营者进行刷单炒信,刷单主要步骤为:量身制定针对性刷单计划,由公司专业刷单操作人员通过刷单平台购买“空单”,以“空包裹”形式生成快递信息或自行找刷手采取“拍A发B”模式生成快递信息进行刷单操作,刷单操作完成目标后,刷单操作人再将刷单佣金部分交给平台或刷手,将佣金差额交给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结算获利。当事人从2018年至案发,共组织虚假交易活动订单记录121529单,累计收取刷单费用75.64万余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1月,虎丘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不仅关注商品细节描述、价格对比,更倾向于选择销量高、评价好的店铺,与此同时,销量高的店铺也能在搜索排名中获得更高的权重。因此,为提高运营店铺销量及曝光率,专门从事刷单炒信的公司应运而生,“刷单炒信”也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成为电商领域的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网络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当事人采用组织虚假交易方式帮助多家店铺提升好评率和销售量的案件。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已将“刷单炒信”列为“网剑行动”重点整治内容,不断加大网络监测与线下巡查相结合力度,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厉打击虚假交易,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
案例7:某外卖平台运营公司未尽资质审查义务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8日,邳州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通过网上监测巡查发现某外卖平台存在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家(个人)提供入网服务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徐州某公司邳州分公司负责某外卖平台在邳州市的运营、管理、业务拓展及商家入驻等工作。执法人员网上监测发现两家入网食品经营户,在加入平台时均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没有查验入网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资质,即允许经营户通过该外卖平台接单运营,并收取相应的平台服务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万元。
典型意义
核验登记是平台的基本义务,是平台必须把好的第一道关口,尤其是食品经营领域,平台把关须臾不能缺位。该案的成功查办,是执法部门齐心协力、按照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工作原则开展的成果。执法人员通过开展日常线上网络监测,发现涉嫌违规线索,再到线下对线索现场摸排、核查比对,确定线索后进行电子取证,并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相关业务科室,分工协作进行案件查办。在工作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增强线上线下监管合力,以此进一步压实辖区内电商领域经营者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8:“2.23”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在某平台网店购买的“老中医”中药祛斑养颜美容精华套装(升级版)使用后皮肤发痒,怀疑是假冒伪劣化妆品。经检验,“老中医”祛斑霜中含有明令禁止添加的地塞米松、曲安奈德醋酸酯等激素,且汞含量严重超标。新沂市市场局迅速将该案件移送新沂市公安局,成立联合专案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侦查。专案组经对网店经营信息、IP地址及相关账户进行调查、分析、取证,先后赴无锡、广州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捣毁化妆品生产窝点2处,不合格化妆品销售窝点5处,查获违法添加原料1500kg,涉案化妆品1000余箱,涉案金额达35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网络市场不同于化妆品线下门店,具有数量大、分布广、变化快等特点。本案违法行为隐蔽、涉及区域广泛,从半成品研配到成品分装、生产再到销售,涉案主体的组织形态呈现“链条化+网络化”的显著特点。本案中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紧密配合,优势互补,通过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打通线上线下监管壁垒,从网络销售到生产再到原料供应进行全链条打击,成功查处了制售伪劣化妆品的产业链,有力降低了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
案例9:某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假冒专利、不正当竞争及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8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美容医院在某平台APP店铺首页宣传拥有23项专利技术,并附有9张图片。经查,其中5项专利证书内容真实,5项专利系当事人伪造,其中2项专利为未授权的专利申请,13项专利部分著录事项进行了篡改。该医院一楼走廊内陈列有6个专利宣传灯箱,灯箱展示的相关专利发明人信息不实;在介绍工作人员信息的KT广告板中,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在其平台店铺的“【腰腹吸脂】快乐吸脂”产品中宣传使用了吸脂专利技术,有显著效果,经查,当事人宣称的专利技术并不存在,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至案发时,该产品销量为145件,消费记录系自行刷单。
对于当事人伪造、变造专利证书、在涉案产品宣传页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386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医美行业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内部协同,按照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市区联动,线上线下监管一体化,对当事人涉及的多项违法行为全面调查、及时查处。当事人违法行为多,存在篡改专利证书内容、伪造专利证书、将未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冒充专利技术等多种假冒专利行为,同时,还存在夸大专利技术效果的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刷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消费者,既破坏了专利管理秩序、市场竞争秩序,也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执法人员不仅对当事人线下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彻底排查,对当事人的线上店铺也进行全面检查,对当事人的药品管理、预付卡管理、广告、知识产权等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对多种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查处,充分体现了综合执法优势。
案例10:邮递出境渠道查获侵犯商标权耳机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8日,南京海关隶属金陵海关在当事人寄往韩国的1个邮包中,查获使用了“AKG”标识的耳机520副。经权利人鉴定,该批耳机涉嫌侵犯哈曼国际工业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9月19日,当事人向金陵海关提交承认侵权并自愿放弃该批物品的书面申请。该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充分考虑当事人系初次违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规定,且及时提交承认侵权并自愿放弃侵权物品的书面申请等因素,同意当事人的放弃申请,并对该案作不予行政处罚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邮寄出境的使用了“AKG”标识的耳机,侵犯了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是海关总署“蓝网”寄递渠道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和“网剑行动”的打击目标。本案得益于金陵海关长期以来强化进出境邮包侵权风险分析与布控打击的系列举措:一是在业务现场成立风险分析小组,定期汇总梳理邮递渠道侵权案件规律,为现场查缉提炼信息;二是运用大数据手段筛查收寄件人信息和物品寄递流向,汇总梳理混装、夹藏、伪瞒报、使用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等典型侵权收发,锁定高风险商标范围、商品种类,提前介入打击“化整为零”式出口侵权;三是优化机检判图技术,精准定位目标邮包,推动风险分析成果转化为查验效能。
(江苏市场监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