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发布2020-2021年度十大典型环境案例
6月5日,记者从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对2020年“六五世界环境日”以来全市立案查处的1000余起环境违法案件进行了汇总梳理,最终筛选整理出十大典型环境案例。发布十大典型环境案例,目的是发挥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切实实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目标。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希望通过这批典型案例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环境管理,人人参与环境保护,人人抵制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共同为建设美丽新南通作出更大贡献。
【案例一】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夜间施工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26日晚23时,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发现,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市区某地块建设项目的土建工作,现场有混凝土车辆进出,一辆泵车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在晚22时至次日6时擅自施工属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1年4月27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在未取得准予夜间建筑施工审批决定的情况下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典型意义】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一直是广大市民关心关注的问题,近期,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组织执法人员针对市区建筑工地夜间违法施工开展专项整治,回应人民群众的热切诉求。截至目前,已对一批涉嫌违法施工的建筑工地承建方进行了立案查处,各部门通过一系列有力举措,切实有效地解决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给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静舒适的夜间休息环境。
【案例二】南通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未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案
【基本案情】2021年1月16日,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异常预警:南通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2021年1月14日至15日疑似存在污染防治设施未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的情况。执法人员随即通过“现场核查+远程分析”的形式对该公司开展检查。现场组对公司的生产运行情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用电监控运行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查,2021年1月14日13时45分左右,外来人员维修该公司气泵时造成废气处理设施断电,因对该公司电路不熟悉,未告知企业相关情况,直至2021年1月15日15时25分左右巡检人员发现后才重新开启,废气处理设施断电期间公司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停运25小时左右。
【处理结果】2021年3月24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现代科技手段为环境监管建立了“人防+技防”的新模式,不仅为生态环境部门动态掌握治污设备运行情况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技术支持,更实现了对排污企业“无死角”监督管控和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的精准打击,提高了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实现了智慧执法、精准执法。
【案例三】海门区某机动车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案
【基本案情】2021年2月,南通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省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发现,海门区某机动车检验机构在对汽油车进行双怠速法检测时,高怠速转速不符合检测标准,怠速转速异常,初步判断该检验机构未按规范开展尾气检测。经现场执法检查,2月23日该检验机构在进行双怠速法检测时,高怠速维持在2700转以上,怠速维持在2100转以上,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中高怠速转速在2500±200,怠速一般在800左右的规范要求。检查过程中还发现该检验机构存在烟度计氮氧采样管易脱落、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400 mm等问题。
【处理结果】2021年3月,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15万元。
【典型意义】目前我市机动车检验机构众多,检测行为极不规范,此案通过实时监控技术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检测全过程自动监控,对异常行为进行判断,及时发现检测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了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管。同时,该案也暴露出个别机动车检验机构在机动车排放检测过程中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等问题,此案的办理对我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机动车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零容忍,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净化我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环境。
【案例四】海安某电子有限公司废水未经处置直排周边水体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海安市拥家港河G328北侧河段雨水排口周边有一片乳白色废水。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水体开展应急监测,结果显示拥家港河水局部化学需氧量(约1500 mg/L)、氨氮(100 mg/L)浓度较高,其余未检出或数值正常。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赴现场处置,会同属地公安部门、街道共同详细排查发现,该公司电泳车间西侧雨水管网内有白色污水排出,为污水管网破损导致生产污水混入雨水管网,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同时,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池提升水泵已损坏,操作人员将收集池内未经处理的污水用泵直接打到污水管网内。此外,该公司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已过期,到期后该单位未进行新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登记备案。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协助、指导属地街道和企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对厂区内雨水管网泄漏点及西侧雨水总排口进行封堵,同时在污染区域上下游构筑拦截坝,防止污染物继续扩散,调用吸污车抽取排口附近高浓度污水以及截污坝内约6700m³河水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处理结果】2021年3月1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对该公司涉水生产车间进行查封。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组织人员编制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处以罚款合计41.76万元;并依法责令企业对非法直排造成的水环境破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该单位偷排废水中含危险废物将作为涉刑案件移送公安办理。
同日,海安生态环境局会同第三方专家对拥家港河G328北侧河段进行现场踏勘,发现河道内剩余水体水质清澈,现场无异味;同时根据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的水质检测结果,拥家港河上下游6处断面水体各项指标均已满足相关环境要求。
【典型意义】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深挖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四个配套办法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海安生态环境局在指导属地街道及相关企业快速、妥善处置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同时,精准溯源、排查出涉案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了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水平及能力,通过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倒逼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风险防范处置意识。
【案件五】南通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大气超标排放案
【基本案情】2020年6月30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乙酸乙酯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2020年9月29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2020年10月21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开展复测,监测结果未超标。
【处理结果】2020年12月10日,南通市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限制生产1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8.37万元。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企业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6.4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典型意义】山清水秀肉眼可见,美好的大气环境虽不可见,却在一呼一吸间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及污染物超标排放至外环境,对我市大气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在缴纳行政处罚罚款28.37万元的基础上,企业另缴纳6.4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让企业真真切切的感受到了自己的不当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让企业对自己的不法行为“买单”。我市其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需以此案例为鉴,主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做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自我监测和管理,避免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案例六】1.18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21年1月,海安市公安局根据工作发现线索,经缜密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经查,2020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朱某、王某等人在江苏某印染有限公司生产期间,将产生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至周边田地中,造成周边田地污染。经鉴定,排放到田地沟渠的废水中含有重金属锌和锑。目前,朱某、王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在近期数起案事件的处置中,公安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因催化剂、净水剂带入等原因,印染废水中同样易出现重金属元素,且相关废水排放量大,导致相关企业涉嫌犯罪的可能性升高。本案中,涉案单位将大量含有重金属元素的废水偷排,严重污染了周边农田,最终多名企业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企业一定要进一步强化环保意识,提升污水处理要求,确保污水处置工作规范到位。
【案例七】10.20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下旬以来,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移交线索,经缜密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经查,某装备有限公司将200余吨危险废物交由无危废处理资质的刘波进行处置,刘某利用槽罐车将上述危险废物排放至南通市海门区、启东市等地。目前,刘某、钱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批准逮捕,洪某、杨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本案的案发,是从群众反映海门区一处坑塘被污染开始的,公安机关从一处简单的现场出发,通过精细的现场勘查,提取周边的蛛丝马迹,运用多种技术手段,最终锁定了污染来源,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本案的成功侦破,体现了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对疑难污染环境犯罪的攻坚能力。
【案例八】启东某铜门制造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20年6月,南通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经大数据分析研判发现线索,会同启东市公安局,经缜密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经查,启东某铜门制造有限公司自2017年4月正式生产经营至案发,公司法人东某伙同厂长雷某、车间主任金某设置临时管道,并指令车间生产线工人陆某、陆某某将铜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通过临时管道排入雨水管道,再排放至企业东侧泯沟。经检测,该公司所排放废水中总铜浓度严重超标。目前,东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我市存在大量铜门生产企业,铜门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在酸洗、氧化等工艺环节会产生部分有毒物质,但数量较小。因产生量较小,部分铜门企业为节约成本,降低要求,放松管理,该案中的涉案企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各企业务必引以为戒,对产生量较小的污染物,同样要严格管理,规范处置,坚决防止“因小失大”。
【案例九】海门仲某等人系列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20年4月9日,海门市公安局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移交线索,经缜密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一举捣毁拥有5家电镀小作坊的非法电镀黑窝点,破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6起。经查,涉案5家电镀小作坊在海门市某工业园区进行非法电镀,外排的电镀清洗废水中重金属镍、铬等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数十倍至上百倍。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被依法逮捕,仲某、陈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经过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的近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市的“散乱污”整治工作成效显著,大多数“散乱污”企业都得到了有效的关停整治。但在利益驱动下,仍有少数企业铤而走险,选择更为隐蔽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违规排放、处置污染物。该案的发现与侦破,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作战,将“散乱污”整治常态化的坚定决心,对不法分子形成了强大的打击震慑。
【案例十】开发区“5.10”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20年6月,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根据工作发现线索,经缜密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35名。经查,2017年9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时某为牟取利益,从犯罪嫌疑人韦某等人处购入化工废桶600余吨,再将废桶清洗后进行二次销售,期间将清洗废液倾倒导致土壤、水体严重污染环境。目前,时某等35名犯罪嫌疑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典型意义】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规定,沾染了毒性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同样属于危险废物。部分企业对典型的危险废物能够做到规范管理,但对相关沾染了毒性危废的包装物却放松要求,将之出售给不法分子谋求利益。该案的涉案企业包含机油收集、乳胶生产等多个领域,企业数量达30余家,案件的成功告破有效打击了这一违法乱象,对促进相关企业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讯员 苏小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曹卢杰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