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立法守护“舌尖安全” 拟奖励外卖员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023-09-27 16:24:00  来源: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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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9月25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这也是近年来,继《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之后,江苏就食品安全开展的又一重要立法。

加工使用“地沟油”“注水肉”面临重罚

长期以来,“地沟油”“注水肉”等危害群众健康的有害食品一直是相关部门打击的重点。此次立法,江苏再次明确,禁止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生产经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禁止生产经营省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生产经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令人关注的是,草案不仅对违反这些禁令的行为明确了不同的处罚条款,还将处罚范围扩大至明知故犯的场地所有者,为这些违法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也可能面临处罚。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

校园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类似“鼠头鸭脖”这样的事件谁如何从管理上杜绝?江苏此次立法拟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草案还要求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置食堂,自主供餐。采取承包、委托经营食堂或者校外供餐方式的学校,也应当加强对食堂承包方、受委托经营方或者校外供餐单位的遴选和监督。

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

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小食杂店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所在。草案要求,经营散装熟食的,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所需的清洗消毒、冷藏冷冻、给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草案要求,小食杂店实行备案管理,除了简单复热成品外,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

食品添加剂存、管、用都得上规矩

如今,不少人闻“剂”色变。如何加强源头监管,促进生产企业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记者注意到,草案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遵守的规范: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专柜或者专区存放,专人管理,并显著标示;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根据食品添加剂的性质、用途和产品配方要求以及产品生产工艺,合理科学进行配制,防止产生不当的物理化学变化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草案还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亚硝酸盐。

散装食品应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

你是不是也经常会遇到里里外外翻遍了,找不到生产日期,或者外包装一扔,就再也查不到保质期的情况?针对类似的情形,草案规定,有两层以上包装袋的,鼓励食品生产者在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袋上如实标注封口日期。临期食品不得篡改、遮盖、模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失效日期等。销售散装食品时,将不同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的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当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先到期的保质期限;拆零销售的食品,原包装应当保存至销售完毕。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还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并采取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门取用工具等保障食品安全措施。

婴幼儿奶粉配方需要事先备案

草案进一步规范了对特殊食品的监管。比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在其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上市前,应当按照要求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以及食品接触材料等事项向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新产品上市前变更备案。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最小销售单元标注专属标志。

奖励外卖员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针对网购这种新型消费模式中存在的消费争议和安全隐患,草案在要求网络销售食品保存销售记录、食用农产品需要公示相关信息的同时,对网络餐饮封签、网络食品交易前置仓贮存配送等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比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予以封口等等。

草案还鼓励网络餐饮服务配送人员等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内部人员举报的,可以增加奖励。

建议基层政府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

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由于大多数农村集体聚餐存在聚餐场所简陋、贮存条件简单、加工操作不规范、厨师流动性大、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导致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加大,是当前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中较为薄弱、风险高发的环节。

为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一条有关农村集体聚餐的内容,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指导。举办者和承办者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承办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定期组织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鼓励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和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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