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江苏泰州一女子在某保险公司买了重大疾病保险,投保一年后患上烟雾病,进行了开颅手术。她找保险公司理赔,可对方称该病不属于合同中关于开颅手术约定的几种疾病情形,拒绝赔付。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重大疾病并非医学上的专门术语,也并不仅指某几类具体病种。根据社会公众对重大疾病的通常理解,王女士的病情明显属于重大疾病范畴,于是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王女士今年47岁,她在2019年8月的时候,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在投保前,王女士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去医院进行了体检,结果符合投保要求,遂正常交了钱,拿到了保单。
2020年8月,王女士被查出某部位肿瘤,于是在泰州某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后,她出现反应较前迟钝、记忆力减退等症状,得了烟雾病,考虑到病情可能导致发生脑出血或梗死,王女士又前往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
2021年9月出院后,王女士找保险公司理赔,可对方拒绝赔付。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决定通知书》写明,按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烟雾病住院治疗,开颅行左侧颞浅动脉-大脑中动脉搭桥,不符合该公司重大疾病条款约定:因颅内动脉瘤、帕金森病、癫痫的治疗需要,在全麻下进行脑部颅骨切开手术的给付条件,所以王女士的申请不予赔付。
王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保险金11万元。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王女士住院治疗、病情诊断及手术情况未提出异议,但认为病情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中开颅手术所涉颅内动脉瘤、帕金森病、癫痫3种疾病情形,不符合保险理赔金给付条件,不同意赔付。但是,重大疾病并非医学上的专门术语,也并不仅指某类或某几类具体病种。根据一般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和认知,重大疾病应当是指因病情严重导致费用支出巨大或因病情严重,对患者正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疾病。因此,王女士因患烟雾病而行全麻开颅手术,明显属于重大疾病范畴。
法院表示,双方对保险合同所涉重大疾病格式条款存在争议及不同解释,而双方在专业知识及信息获取能力等方面处于不对等地位,故为合理平衡当事人利益,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法院按照通常理解及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原则,认定王女士因患烟雾病所行开颅手术,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赔付范畴。
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女士保险金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