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出“妙招”解聘“不讨喜”员工 苏州吴中法院判决:滥用权利 支付赔偿金
职场中,员工若多次公开表达与公司决策相悖的工作诉求,常常会招致用人单位的不满。有些公司采取极端方式找理由辞退员工或逼迫员工自行辞职,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纠纷。今天,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们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例。
付某于2008年入职某公司,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职期间,付某曾多次通过单位内部邮件方式对公司职工代表选举等工作提出异议,并通过公开网站对公司进行投诉举报。公司在知道后将付某调整了工作岗位,将付某安排至一个仅有桌子、凳子,没有任何其他办公设备的工位,并在该工位上方专门安装摄像头对付某的一举一动进行录像。
公司依据录像中付某使用手机、低头休息、看英文书或者睡觉、离开摄像区域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先后两次向其发出警告处分,并以此为由解除和付某的劳动关系。付某认为,公司将其辞退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8万余元。
庭审中公司辩称,付某在职期间长期对公司有不满情绪,对抗管理,并在公开网站上发布对公司不利言论,挑唆公司与其他员工关系。公司基于正当管理权限,收集了付某在工作期间的违纪行为,解除和其的劳动关系完全合法、合理、合规,并没有侵犯员工的隐私等合法权利。公司基于管理需要,调整了付某所在部门的办公室及座位是正常现象,其长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则严重违反了劳动的基本纪律,给其两次严重警告处分后其并未改正,故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最严厉的处罚,故法律对用人单位行使此项权利进行了严格规定,用人单位行使该项权利应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用人单位所举证的付某不服从公司管理的内容,都是付某表达工作诉求的正当方式,公司认为付某不服从公司管理依据不足。该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付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公司没有给付某提供必要办公设备、没有合理安排工作内容,付某的行为达不到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该公司解除和郑某的劳动合同属滥用权利,缺乏合理依据,构成违法解除。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付某支付赔偿金18万元。(《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