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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3月1日起实施

来源:扬子晚报网  作者:  2022-01-11 16:53:00
省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办法明确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各地根据苏南、苏中、苏北三类地区的划分,分别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扬子晚报网1月10日讯 (记者 王赟)省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办法明确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各地根据苏南、苏中、苏北三类地区的划分,分别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分三类执行

  办法规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可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经书面确认不抵缴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保障对象本人。

  各地根据苏南、苏中、苏北三类地区的划分,分别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苏南地区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苏中、苏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分别为苏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的90%、80%。

  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

  保障对象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保障对象不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或者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被征地农民按照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依法享受相关待遇。被征地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办法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形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个人分账户资金计息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个人分账户资金中按年度退返其个人缴费。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期代缴保费。

  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将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其年满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

  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保障对象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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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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