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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一村规定外嫁女不得享受本村待遇?法院判了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作者:  2021-11-02 15:19:00
家住镇江句容某村的小丽嫁到了外省,但小丽的户籍未迁出。2019年,因高铁建设需要,小丽一家的承包地被征用,并给予相应补偿。可村委会却辩称,根据村民集体制定的村规民约,外嫁女一律不得享受本村待遇,小丽一怒之下将村委会诉至法院。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支持了小丽的诉求。

  镇江一村规定外嫁女不得享受本村待遇?法院判了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未未 记者 曹德伟)家住镇江句容某村的小丽嫁到了外省,但小丽的户籍未迁出。2019年,因高铁建设需要,小丽一家的承包地被征用,并给予相应补偿。可村委会却辩称,根据村民集体制定的村规民约,外嫁女一律不得享受本村待遇,小丽一怒之下将村委会诉至法院。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支持了小丽的诉求。

  小丽是镇江句容市某镇某自然村的村民。2011年3月,与外省的张某结婚,婚后生育了张大、张二,均落户在句容市某镇某自然村,且小丽的户口未迁出。期间,村委会将土地发包给小丽一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承包方代表为小丽的母亲,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期限为1998年12月至2028年12月,承包土地面积八余亩,四块地。2019年11月,因政府建设沿江高铁,该村所在区域的土地被征收,并给予相应土地补偿费,每人土地分配款为一万一千余元,但小丽一家却未得到。

  村委会辩解称,根据2018年9月村民集体制定的村规民约,外嫁女一律不得享受本村待遇,小丽已外嫁,所以无法享受土地分配款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作为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集体土地形成与集体经济成员的个人劳动或贡献没有关系。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给予土地补偿金,是对具有该集体成员资格的全体村民的补偿,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原告的户籍登记在被告处,在被告处承包经营的土地,应当享受该经济合作社被征收土地金分配款。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遂作出判决支持小丽及其子女的请求,依法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三万五千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适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团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但该村规民约不得逾越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是平等分配,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都应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额。故只要户籍在本村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即使是“外嫁女”,应同本村村民一样,具有参与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资格。(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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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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