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生产法!镇江4家港口企业被罚
扬子晚报网10月20日讯(通讯员 张海玲 记者 万凌云)“内港池码头电柜门缺少安全警示标志,乳化沥青地槽处缺‘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现场测试一储罐高液位报警信号未报警,必须立即整改!同时要接受处罚。”20日,镇江市交通执法人员介绍,近日在行政检查时,他们发现4家港口企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现场,执法人员当即向上述企业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同时,依据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并且,还将结合企业思想认识程度、配合程度和整改情况,依法裁量处理。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处罚条款,提高了处罚金额,加大了惩戒力度。“新法”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镇江市交通执法部门适用《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案例较少,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施行后,加大了适用力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镇江市交通执法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根源之一,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加强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学习。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忌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只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口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