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公开一批涉水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7月14日,记者从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水污染治理,防范汛期国省考断面水质下降,持续加大涉水突出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了部分水质异常断面河道专项执法检查和汛期水环境执法监管“蓝剑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一批涉水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案例一:南通某磁业有限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6月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南通某磁业有限公司沉淀池内废水溢流而出,通过地表流入厂区雨水窨井,查看该雨水窨井,发现雨水窨井内有黑色废水外排,采样结果显示废水中含有重金属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1年6月3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因生产废水中含有重金属锰,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公安机关已介入联合办理。
案例二: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6月9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性监测的报告显示,废水处理站总排口在排废水总氮为121.8mg/L,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0.74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2021年6月18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过程中。
案例三:如东某缫丝有限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5月12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如东某缫丝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西南侧废水收集窨井内的南侧涵洞口(与污水排放口联通)不能完全封闭,部分生产废水正通过南侧涵洞口下方的空隙直接排放至厂区外南侧的河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1年6月24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并处罚款,同时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案例四:如东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通过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如东某纺织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浆纱生产,2021年4月25日,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如东某纺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原有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已拆除,雨水排口排放废水呈乳白色,经检测,雨水排口废水化学需氧量为8540 mg/L,涉嫌通过规避监管方式排放废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1年6月8日,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通过雨水排口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涉嫌通过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五:某个体塑料粒子加工点,涉嫌通过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5月27日夜间,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个体塑料粒子加工点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正在生产,熔融工段废气洗涤废水通过软管直接外排至厂区东侧河道,涉嫌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1年6月4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对该塑料粒子加工点涉嫌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5月28日对该加工点原料、产品及生产设备进行查封。同时拟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以案释法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5起典型案例反映出某些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落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不到位,一味地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破坏生态环境,稍有大意便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受到刑事处罚。企业生产经营者一定要引以为戒,从根子上找原因,个性化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污染治理方式,充分发挥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治理效能。同时,要经常性地开展环境法律法规学习,提升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助推企业绿色发展。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将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执法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偷排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持续保障全市水质质量。
通讯员 苏小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曹卢杰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