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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宣判全国最高惩罚性赔偿金消费公益诉讼案

来源:扬子晚报网  作者:  2021-03-16 10:39:00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共同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因以虚假宣传治病效果涉嫌构成欺诈,江苏检方对“大盐湖水”饮品提起公益诉讼,最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经营者按总销售额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010万余元,这也是目前全国范围内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最高的一起消费公益诉讼案件。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共同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因以虚假宣传治病效果涉嫌构成欺诈,江苏检方对“大盐湖水”饮品提起公益诉讼,最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经营者按总销售额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010万余元,这也是目前全国范围内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最高的一起消费公益诉讼案件。

  检方提起公益诉讼,经营者虚假宣传判赔超7000万元

  2017年3月起,谢某、郭某等人自行勾兑、灌装大盐湖水饮品,并通过强盛生物公司及其门店对外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他们宣称大盐湖水饮品为“金能量”,含有81种矿物元素,口服“金能量”能改善高血压、心脏病等各种疾病症状,外用“金能量”能改善湿疹、皮肤瘙痒等各种症状,共计取得销售收入2336万余5元。

  后经检验认定,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大盐湖水的成分具有其宣称的功效;该产品中主要成分镁可以从日常饮食中正常摄取,非镁缺乏者不需额外补充,且长期或高浓度服用该产品会导致电解质紊乱,产生腹泻等肠胃道疾病,甚至对心脏产生不良影响。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认为,谢某、郭某、强盛生物公司等虚假宣传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构成欺诈,应按照消费总价款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谢某、郭某等人在制作的产品说明书上虚假宣传治病效果,强盛生物公司利用其销售保健品的网络对案涉产品以传销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侵犯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判令谢某、郭某、强盛生物公司等按照销售额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010万余元。

  据介绍,一些不法商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因产品价值不高,消费者诉讼意愿较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本案是目前为止全国范围内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最高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件。在赔偿金执行到位后,消费者可凭消费证明材料向有关机关申领赔偿金,赔偿金有结余的,还可用于其他消费公益目的。

  快递“扫码寄件”,未主动提示相关条款不能免责

  当前,各大快递企业均推出手机“扫码寄件”服务。2019年8月,姜某在通过手机APP扫描寄件二维码下单,邮寄价值2万余元的某品牌男鞋一双。下单后,手机下单界面显示已经默认勾选“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保护声明》”前面的方框。

  后该邮件确认丢失,因双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姜某诉至溧阳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万余元。

  溧阳法院认为,APP软件中默认勾选“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保护声明》”前面的方框,无法通过单独跳框的形式对有关赔偿限额条款进行特别提示,不符合主动性的要求。这种“默认勾选方框”的网页设置不具有合理性,无法使寄件人有效地阅读《服务协议》中有关赔偿限额条款,应认定邮政公司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法院判令邮政公司赔偿姜某2万余元。

  据介绍,不同于传统的由寄件人手工填写快递面单模式,手机“扫码寄件”服务是寄件人通过手机扫码网上下单的方式进行邮递,相关合同协议内容及免除、限制责任的条款应通过一定方式在网页上显示。本案中,《服务协议》中的赔偿限额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充值1万元送1万元,店方违约应该退都少钱?

  2019年3月,陈某向魔炼餐饮店转账充值1万元,约定充值1万元送1万元。2019年3月至9月间,陈某通过微信方式在该餐饮店客户端下单订餐,该店多次迟延送餐、遗漏菜品,另有食物不卫生的现象。

  2019年9月,陈某向魔炼餐饮店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该店于次日签收邮件,因该店拒绝与陈某协商退款,陈某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充值款。餐饮店辩称,剩余未消费金额是赠送金额,不能退款。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的充值行为是为了与魔炼餐饮店订立餐饮服务合同,该店所赠送的1万元消费额度是为促进消费者较高额的预充值而给予消费者一定程度优惠的宣传策略,该店并非向陈某无偿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此处的赠送与赠与合同中的赠与并不具有相同的内涵。因魔炼餐饮店违约,陈某有权解除合同,陈某尚未消费的预付款,该店负有按照充值比例予以返还的义务。陈某的充值卡内尚有余额8142.2元,扣除陈某已消费的订单所应支付的预付款,该8142.2元中其中50%额度4071.1元为陈某已预付未支出的款项。法院判令魔炼餐饮店返还陈某充值预付款4071.1元。

  据介绍,商家为了吸引顾客,往往作出优惠承诺,例如“折扣”“满减优惠”“满赠”“优惠券”等,此类优惠活动主要与商品的价款有关。对于此类条款,通常情况下应认定为商家为促销所作出的承诺,本案对正确处理因“买一赠一”等消费优惠活动引发的纠纷具有参考意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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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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