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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这份文件请收好

来源:北京西路瞭望  作者:  2020-03-24 10:44:00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有效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护市场主体合法产权的部署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依法、平等、全面、精准、有效保护企业产权,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提出以下意见。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

  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有效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护市场主体合法产权的部署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依法、平等、全面、精准、有效保护企业产权,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完善政策法规及标准,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成本,提升政策预期

  (一)清理规范性文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开展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组织清理涉及企业产权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生态环境领域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政策措施,确保平等、全面和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二)完善标准制度。坚持标本兼治、稳中求进,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出台化工企业关停整治标准、“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认定与整治规范等制度标准,建立健全支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填补政策制度空白,为依法依规监管提供支撑,防止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保持政策连续稳定。在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时,必须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加强合法性和公平性审核,提高标准制度的精准性、科学性和前瞻性,避免频繁变动导致企业反复整改、无谓投资,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成本。

  (四)注重新旧标准衔接。在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其中颁布实施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过渡期不得少于六个月,为企业产品与工艺升级和治污设施改造预留足够时间,提高政策可预期性。

  (五)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开包括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计划在内的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主动公开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并进行必要的宣传解读。多渠道多形式送策上门、送法入企,结合推行生态环境守法积分制度,开展“环保学习日”活动,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环保负责人进行政策宣传和守法提醒,提高环保政策法规及标准知晓度,提升企业守法自律和配合落实的自觉性。

  二、大力推行信用监管,做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标杆豁免,减轻企业负担

  (六)信守政府承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自觉维护政府公信力,认真履行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严格落实环保信任保护原则,确保豁免政策有效落地,对列入《环保信任企业名单》和豁免范围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守法记录良好且无环境信访投诉的企业除“双随机”检查之外当年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细化落实生态环境部《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支持相关行业企业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复产。

  (七)抓好信用评价和守信培育。细化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调整优化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记分标准,确保评价指标更加科学合理。认真组织环保信用评价,及时动态更新评价结果。受新冠肺炎情防控直接影响,不能按期完成违法行为整改或者受到警告等轻微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不作为环境失信信息进行管理,不实施信用惩戒。按照评选一批、储备一批的思路,对基本满足环保信任企业条件的单位,开展培育、帮扶、辅导,扶持更多的优秀企业进入环保先进行列,引导企业守法自律、绿色发展。

  (八)推进非现场监管。尽量多地依托卫星遥感、无人机、走航车等科技手段,对化工园区、产业集中区、江河流域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提高执法监管的精准性。建立完善“互联网+监管”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及时准确发现和预警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便于企业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对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用电工况等情况的网上远程监管比例要达到80%以上。

  (九)优化应急管控方式。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对重点行业进行ABC三级绩效评定,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精准的管控要求;对环保水平领先、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豁免要求的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予以豁免,免予执行管控措施。加强政企对接,支持企业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进行生产调控,帮助企业制定“一厂一策”管控措施,避免出现所有涉气企业、不可中断工序全部临时关停等脱离实际的情况。

  三、坚持依法规范执法,慎重采用强制措施,有效保护企业合法财产权

  (十)明确执法权力边界。结合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发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全面推行规范化执法“543”工作法(厘清五种执法任务、细化四个执法环节、落实三项执法制度),统一完善全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十一)常态化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环境影响程度,合理设置重点执法检查对象和“双随机”抽查比例,及时对外公开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探索建立政府部门间“随机联查”制度,避免重复检查和过多的分散检查。

  (十二)严格执行执法“三项制度”。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移动执法系统100%覆盖和执法记录仪100%联网使用;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执法稽查、案卷评查和现场执法回访,确保阳光执法、规范执法。

  (十三)慎重采用强制措施。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加强法制审核把关,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中涉及全流程工业企业等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还要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中审议决定。企业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部署实施转产、搬迁、关闭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符合政策法规条件的依法予以必要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医疗机构、疫情防控产品和医药试剂生产企业、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等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等强制措施。

  (十四)规范功能区划定与执法。在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等划定与执法过程中,严格落实既依法依规又科学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空间需要和区域性产业结构发展规划,防止工作单一化、简单化,避免合法合规企业不必要的关停或者搬迁,造成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不得随意扩大生态环境功能区和生态红线划定范围,严禁擅自扩大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禁养区划定方案不得作为禁止养殖强制性措施的依据。

  四、统筹生态环境督察和专项行动,创造公平有序营商环境,增强企业投资创业信心

  (十五)强化统筹监督。坚持数量上做减法、质量上做加法、效果上做乘法,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实际聚合力量,统筹任务开展集中式的强化监督,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二次,减轻基层负担,减少对企业不必要的检查抽查。

  (十六)规范环保督察。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问题督察督办,严禁为应付督察、检查而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措施,以及没有统筹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和上下游企业的关联性,而采取的“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不得因某一企业违法行为或某一类生态环境问题,对全区域或全行业不加区分一律实施停产关闭。

  (十七)严控专项行动。坚持依法依规依标开展各类生态环境问题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严格控制专项行动数量和范围,提高针对性有效性。涉及全省范围的专项执法行动每年原则上不超过6个,各设区市要加强工作统筹,不得层层加码或重复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各地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十八)加强民生领域环境监管。畜禽养殖业和餐饮、洗染、修理等生活性服务业要纳入环保监管网格,实现无盲区全覆盖,具备条件的地区尽可能纳入自动监测监控范围,对其中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坚决依法依规及时予以查处,切实避免“突击式”整治或关停。

  五、加强环评和执法环节信息把控,精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十九)抓好环评审批环节保护。严格落实原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及省厅环评信息公开要求,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涉及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在公示阶段,企业提出涉密回避申请后,公示时要严格回避涉密内容、进行掩密处理,充分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二十)抓好执法信息公开环节保护。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审查制度,严禁擅自公开执法监管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尚未公开的处罚信息和企业的生产流程(含特殊工艺)、保密配方、专利技术、投资意向、项目规划等信息,防止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投资发展等造成侵害或影响。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示期满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原公示网上撤下,不再对外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更改。

  六、完善产权保护援助机制,拓宽畅通申诉渠道,及时回应企业合理诉求

  (二十一)畅通援助渠道。尊重并鼓励企业依法反映解决涉及产权保护事项,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同人大、工商联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沟通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疑听证。及时处理回复厅局长信箱企业反映的问题,把保护企业产权问题纳入省生态环境厅领导带案下访内容,调研解决倾向性矛盾问题,制定完善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措施办法。

  (二十二)坚持企业接待日制度。省生态环境厅每月组织一次包括下基层、入园区在内的企业接待日活动,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每月至少确定1天作为“服务企业接待日”,面对面倾听企业的合理诉求,实打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问题,做到件件有回应、事事有着落。

  (二十三)拓宽援助途径。注重发挥生态环境部门法制机构和社会法律公益组织作用,建立多方磋商协调机制,适时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鼓励各地建立由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代表、生态环境机构人员组成的环保服务站,帮助企业协调反映环保问题以及做好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有效化解矛盾问题,增加企业安全感、公平感、获得感。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认清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作为落实“依法依规监管、有力有效服务”要求的重要抓手,作为推进部省共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试点的有力举措,作为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增长的实际行动,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统筹抓好落实。自2020年起,省厅将把加强企业产权保护意见落实情况,纳入服务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每年对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和厅机关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评价。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厅报告。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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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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