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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共享电动车也要佩戴头盔吗?警方回应:应佩戴

来源:南通日报  作者:  2020-08-06 10:42:00
9月1日起,南通市行政区域内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将受到处罚。3日,相关通告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发布后,一些市民提出疑问:骑“永安行”等共享电动车也需要佩戴头盔吗?昨天,我市警方通过官方微信作出回应:应当佩戴。

  9月1日起,南通市行政区域内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将受到处罚。3日,相关通告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发布后,一些市民提出疑问:骑“永安行”等共享电动车也需要佩戴头盔吗?昨天,我市警方通过官方微信作出回应:应当佩戴。

  警方表示,对于共享电动自行车,同样要遵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要求,驾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根据《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9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将进行处罚。

  此外,一些市民提出疑问,佩戴安全头盔的相关规定覆盖县市区吗?警方回应,《通告》中的“本市行政区域”指的是南通所辖的所有范围,包括南通市区、各县市区。关于电动车带人问题,警方称,《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驾驶、搭乘电动车人员年龄和搭乘人数作出明确规定,并于今年7月1日起已经开始实施:1.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2.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未按规定载人的,将会处以20元罚款。3.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对于电动车能否加装车篷问题,《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也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驾驶超过使用年限或者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记者张亮 实习生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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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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