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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保险,主张退休金损失被驳回 法院:保险代理关系不等同劳动关系

来源:南通网  作者:  2020-04-09 10:53:00

  杨某曾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多年来一直靠销售保险产品拿佣金。退休后,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退休金损失。4月7日,记者从海安法院了解到,该院依法对杨某的起诉予以驳回。

  1992年1月起,杨某受聘某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营销业务。此后,他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以保险公司名义销售保险产品。杨某的收入即佣金,按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直至2013年底杨某退休,保险公司未给其交纳过社会保险金。

  2019年6月,杨某以确认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杨某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按应当缴费年限确定社保待遇数额的退休金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代理关系,是指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据所办理的业务量向保险人收取报酬的委托代理关系。本案中,杨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即保险代理关系,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缴纳社保的损失,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景慧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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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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